对大陆台资半导体、面板厂股权转让设限 台湾当局又出损招?
10月26日消息,据媒体报道,台湾经济部门近日预告将再度修正“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”条文,指出凡经当局关键技术小组审查通过在大陆投资的事业,例如半导体、面板厂等,未来若要转移股权予与大陆地区人民、法人、团体或其他机构,将视同“技术合作”,会从现行事后报备制改为事前申请制。
报道称,台湾经济部门投审会在去年8月修正了《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》条文,指出经申报或许可在大陆地区投资之出资或技术合作之转让,应于转让后二个月内向投审会报备;此一修正条文已在去年底生效。
而为进一步防堵关键技术外流,台湾经济部门将再度修改《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》第5 条、第10 条修正草案。修正草案明定,经政府召集关键技术小组审查通过、并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许可在大陆投资的事业,未来如果转让股权给大陆地区人民、法人、团体或其他机构,将等同“技术合作”必须事先提出申请。
草案中以半导体厂、面板厂为例,指出依据“在大陆地区投资晶圆制造厂、集成电路设计、集成电路封装、集成电路测试,以及液晶显示器面板厂关键技术审查及监督作业要点”规定,经关键技术小组审查通过者,基于其申请投资时之审查范围涵盖相关制程技术,其股权移转可能造成该等技术实质上由大陆资本运用之效果,等同同时涉及技术之转移,针对此种转让大陆投资事业之出资之情形,应视为技术合作,而应事先申请许可。
据了解,凡经过关键技术小组审查的产业,多属于规模较大、且拥有关键技术,而修法目的是加强规范,使其更为完整,防止技术外流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在2009年之前,台湾都是禁止台湾企业赴大陆建12寸晶圆厂、中大尺寸面板、IC设计及高阶封测项目的,即使之后有松绑,但也都需要经过台湾政府的审查。其中,晶圆厂赴大陆投资,还将按照瓦森纳协定(Wassenar Arrangement)规范执行。
2016年台积电正式决定到南京建16nm晶圆厂之时,仍有受到台湾当局的一些阻力。直到台积电承诺南京厂技术保持落后台湾两代,同时保证技术不外流,台湾当局才放行。
编辑:ZQY 最后修改时间:2022-07-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