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泰智宝结案 不影响今年财务
明泰(3380)在2012年时控告智宝(2375)销售瑕疵品,导致明泰产品产生损害情事乙案,该案已于15日审结,由于双方已签订和解协议,再加上赔偿金已于2014年认列,此案侦结对双方今年财务并无影响。
明泰科技2012年间向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提起民事告诉,控告智宝电子应负瑕疵损害赔偿责任乙案,该案在2014年间完成一审判决,当时一审判决「智宝须给付明泰新台币4,000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即民国101年7月31日起至清偿日止,按年息5%计算利息」。
惟因智宝对判决不服,跟进提起上诉,昨日经最高法院判定智宝仅须支付明泰新台币4,000万元赔偿金,而不须加计利息,而明泰也同意抛弃请求权,且不得就此次买卖目标瑕疵再对智宝电子再做任何的请求,本案至此审结。
智宝指出,4,000万元的赔偿金已提前于2014年第4季支付给明泰科技,明泰也表示,该款项也已于该年度认列,换言之,昨日双方达成的协议,对今年的营运和财务都无影响。
编辑:admin 最后修改时间:2018-01-05